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712號
SLDV,103,司促,12712,201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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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承晧即葉博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國京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經本院於103 年7 月30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3 年7 月31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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