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 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 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命原告於文到20日內提出爭點整 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3 年7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 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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