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號
SLDV,102,重訴,9,2014081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鵬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陳丁章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吳宗璋
計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伍仟
壹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1/1頁


參考資料
陳丁章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