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3號
上 訴 人 生活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葉俞均
被上訴人 黃媺雲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繳交管理費計算依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惟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
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