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17號
SLDV,102,訴,1517,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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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7號
原   告 黃芳樹 
      黃佩珊 
      黃修梅 
      黃媛媛即黃姿媛
      黃柏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葉金梅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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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