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7號
原 告 黃芳樹
黃佩珊
黃修梅
黃媛媛即黃姿媛
黃柏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葉金梅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