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27號
SLDV,102,訴,1427,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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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葉承耀 
訴訟代理人 溫啟仁律師
被   告 林東和 
      林博文 
      林博諒 
      林坤地 
      林朝松 
      林龍波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婉婷律師
      謝進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東和林博文林博諒林坤地林朝松林龍波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六分之一。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為被告林東和林博文林博諒林坤地林朝松林龍波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林東和林博文林博諒林坤地林朝松林龍波如各以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 萬6,800 元整,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7 、123 頁) 。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其利息之請求為自最後一位被告收受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23 頁)。 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揭規 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經訴外人中信房屋明湖加盟店(下稱中信 房屋公司)之仲介,與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訂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買受被告共有之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建物(下稱 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持分(與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 產),買賣價金為1,850 萬元,原告並於同年5 月間取得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並完成交屋。詎原告於開拆天花板包覆以裝 修系爭房屋之初,即發現有混凝土嚴重剝落、鋼筋鏽蝕暴露 等情形,於同年6 月22日甚而發生大片混凝土泥塊自4 樓上 方女兒牆崩落並掉落至3 樓雨遮及1 樓人行道之險狀。經原 告委請訴外人即經TAF 全國認證基金會(下稱TAF 基金會) 認證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 )(下稱台灣檢驗 公司)及日笙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日笙檢測公司),就 系爭房屋5 個不同取樣點所得混凝土進行硬固混凝土氯離子 含量試驗,參酌CNS 3090所定鋼筋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限制為每立方公尺0.3 公斤之國家標準,在台灣檢驗公司所 出具之報告(下稱檢驗報告一)中,氯離子含量分別有5.38 ~21.62倍不等之超標,在日笙檢測公司所出具之報告(下稱 檢驗報告二)中,則分別有5.63~7.90 倍不等之超標,故系 爭房屋結構體即鋼筋混凝土部分因含有高濃度氯離子,亦即 屬一般俗稱「海砂屋」之物件,致外觀上產生硬固混凝土脫 落及鋼筋鏽蝕外露之狀態,不符合通常鋼筋混凝土建材之品 質,而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及價值之瑕疵,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354 條、第359 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又據原 告委託訴外人標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標至事務所) 就系爭不動產減少之價值進行專業估價並出具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下稱系爭估價報告書),認系爭房屋於正常屋況下之 價值為1,859 萬6,894 元,於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屋況下 之價值為1,501 萬1,413 元,經以二者之差額占正常屋況應 有價值之比例換算後,價格減損比例19.28 %,則系爭買賣 契約應減少價金356 萬6,800 元。為此,依民法第359 條、 第17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356 萬6,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係同意以現狀交屋,而被告為說明系爭房屋 之現狀,即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就系爭房屋是否 曾進行海砂屋檢測一事勾選「否」,倘原告對系爭房屋是否 經過氯離子檢測表示在意,應要求進行檢測,惟原告仍在系



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5 項第1 款之「甲方(即原告)不得於 本買賣標的物點交前,要求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項下勾 選且簽名在後,可知原告知悉並同意系爭房屋無須經氯離子 檢驗,故兩造係合意將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之高低排除於瑕 疵範圍之外,原告自不得以契約外之內容,主張被告應負瑕 疵擔保責任。次檢驗報告一、二皆非由法院囑託或兩造合意 選任之鑑定機關所為,被告亦未參與取樣、送檢過程,原告 復未證明取樣地點為系爭房屋之主要結構,且報告內容未載 明試驗人員資格、實驗室有無經認證、測試者是否具一定學 經歷等項,報告頁數及試驗方法之記載亦不完整,猶無鑑定 人之資訊,又CNS 3090標準係適用於新拌混凝土,然檢驗報 告一、二所取樣本並非新拌混凝土,自無該標準之適用,況 就海砂屋之判斷未有一國家標準存在,則檢驗報告一、二即 不能證明系爭房屋存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重大瑕疵; 另水泥剝落、鋼筋外露並非判斷系爭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是否過高之標準,原告亦無法確定系爭房屋現況是否即為氯 離子含量過高影響所致,故原告未舉證證明系爭房屋有混凝 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形。再縱使系爭房屋確有混凝土中氯 離子含量較高情事,惟混凝土結構具有高氯離子含量非必出 現損害現象,仍須綜合其他因素始能判斷,如混凝土之酸鹼 值及緻密性、環境所含水氣量及成分、混凝土結構物之鋼筋 保護層厚度等因素,及鋼筋混凝土抗壓強度、腐蝕程度、中 性化程度、裂縫量測之數值,暨建築物主要結構是否有鋼筋 外露、牆壁剝落有無達於不適居住等重大情事等,而原告並 未說明通常鋼筋混凝土應具備之建材品質為何,復已將系爭 房屋裝潢隔間後出租予他人使用,系爭房屋外觀猶屬良好, 可知系爭房屋仍得繼續使用,無立即危險或不適居住之情形 ,實符合原告所主張之鋼筋混凝土約定品質,故系爭房屋自 無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又兩造於簽立系爭買賣 契約時,即已合意不就系爭房屋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而僅 由被告依現況交屋,故原告明知、接近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 知系爭房屋具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被告依民法第355 條規定或類推適用是項規定,無庸負瑕疵擔保責任。另標至 事務所非由法院或兩造合意選任之估價機構,被告亦未參與 系爭估價報告書之製作過程,且該估價報告書係依據檢驗報 告二製作,而檢驗報告二無法證明系爭房屋有混凝土氯離子 含量過高情形,即無從執以為減少價金之依據,況本件非屬 政府公告之海砂屋,系爭估價報告書以經政府公告之海砂屋 與非海砂屋情形為估價比較而獲致結論,容有疑義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261頁): ㈠原告於102 年3 月29日經中信房屋公司之仲介,與被告簽訂 系爭買賣契約,買受被告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 ○ 段000 地號、應有部分1 萬分之500 之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6 8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之建 物(即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約定為1,850 萬元。原告業 已給付買賣價金完訖,於同年5 月6 日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人,並對系爭房屋進行裝修。
㈡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5 項第1 款約定:「甲方(即原告) 不得於本買賣標的物點交前,要求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 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0點亦於「是否曾經做過海砂屋檢 測(氯離子檢測事項)」一欄,勾選「否」。原告有在上開 標的現況說明書之末簽名。
㈢依CNS 3090於87年修訂之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限 制,鋼筋混凝土應在每立方公尺0.3 公斤以下。 ㈣本院卷一第20頁原證三、卷一第149 至154 頁原證十一照片 所示房屋為系爭房屋。
㈤系爭房屋未經政府公告為既存之海砂屋。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結構體即鋼筋混凝土部分因含有高濃度氯 離子,致外觀上產生硬固混凝土脫落及鋼筋鏽蝕外露之狀態 ,不符合通常鋼筋混凝土建材之品質,而有減少通常效用或 契約預定效用及價值之瑕疵,其自得依民法第354 條、第35 9 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356 萬6,800 元等語,惟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兩造 有無約定將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高低排除在買賣物之瑕疵外 ?㈡系爭房屋有無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形?如是,是 否構成物之瑕疵?㈢原告是否明知、接近明知或可得而知系 爭房屋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依民法第355 條規 定或類推適用該項規定,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㈣原告得 請求減少價金之數額為若干?茲析述本院之判斷如後: ㈠兩造並未約定將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高低排除在買賣物之瑕 疵外: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 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亦 有明定。而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 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 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被告固執前詞辯稱:兩造係合意將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之高 低排除於瑕疵範圍之外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⑴細繹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5 項第1 款標題明載「標的物檢 測約定-氯離子含量檢測:(本項若未勾選,視為甲方得進 行檢測)」等詞,內文亦僅設有「甲方(即原告)不得於標 的物點交前,要求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及「甲方得於支付 第2 期價金前,委請合格機構對買賣標的之建物進行氯離子 含量檢測(主建物之樑、柱、樓板剪力牆等3 處取樣)」等 2 欄位供勾選,有系爭買賣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 頁),顯見上開條文僅旨在約定原告得否於標的物點交前對 系爭房屋取樣進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而已,洵無從推認 有何嗣後不得再進行氯離子檢測甚或排除氯離子含量高低於 瑕疵擔保責任外之意,更遑論以此逕謂原告明知系爭房屋已 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狀況,或有認知上情之可能。 ⑵次被告於「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雖就系爭房屋是否 曾進行海砂屋檢測一事勾選「否」,而向原告說明系爭房屋 前未曾進行海砂屋檢測乙情,然原告知悉及同意系爭房屋於 點交前無庸再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其原因多端,非無可能 係被告不願於完成交易前房屋遭取樣破壞,或為儘速完成交 易暨避免檢測曠日廢時,要無從徒憑此率謂原告即係同意於 點交後不再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或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低不 構成瑕疵。況衡諸不動產交易常情,房屋出賣人與買受人約 定以現況交屋者,其意僅在於買受人係按點交時之房屋現況 受領買賣標的物,出賣人不另做更動而已,殊無排除買受人 於發現瑕疵後瑕疵擔保權利之行使,自猶不能以原告同意受 領未據檢測氯離子含量之系爭房屋,逕認其與被告合意排除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低於瑕疵範圍外。
⑶是以,依系爭買賣契約文字所示之當事人真意,兩造並未約 定將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高低排除在買賣物之瑕疵外,已無 須別事探求,且衡以兩造立約時之一切情形及交易常情而為 解釋,亦同此旨。被告泛以前詞為辯,容非可取。 ㈡系爭房屋確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形,並構成物之瑕 疵:
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 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 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



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 條前段、第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 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 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過高,致外觀上產 生硬固混凝土脫落及鋼筋鏽蝕外露之狀態,構成物之瑕疵等 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⑴依證人即台灣檢驗公司試驗人員暨檢驗報告一簽署人鍾美鳳 到庭結證稱:據伊所知,如果氯含量過高,會使鋼筋產生鈍 化,體積變成7 、8 倍大,混凝土沒有辦法裹覆,造成脫落 ,影響結構物體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0 頁),證人即標至 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周嶙(原名周福銓)亦到庭結證稱:氯 離子過高的話,鋼筋混凝土附著會比較弱,時間久,容易剝 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頁背面),顯見房屋鋼筋混凝土內 之氯離子含量過高時,將侵蝕鋼筋結構,致鋼筋氧化鏽蝕、 膨脹及混凝土剝落,影響房屋外觀,並對於建物之堅固及安 全性造成威脅,縱使無立即之危險且仍得供住居使用而對物 之通常效用不生影響,亦可能隨時間經過增加其危險性,衡 諸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使該房屋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之競爭力 薄弱,降低一般人之交易意願,致減少其經濟價值。再觀諸 系爭買賣契約後附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0點之內容,可 知該現況說明書明確將「是否曾經做過海砂屋檢測(氯離子 檢測事項)」一節列為出賣人於出賣前依約應告知之事項, 「備註說明」欄則註記如經檢測,應附具檢測證明文件、書 明檢測結果之數值,並援引CNS 3090所定鋼筋混凝土氯離子 含量限制為每立方公尺0.3 公斤作為參考值,有上開現況說 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8 頁);而徵之系爭買賣契 約第9 條第5 項「標的物檢測約定」部分,亦將「氯離子含 量檢測」一項納入買受人於標的物點交前得要求檢測之項目 ,且苟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得於標的物點交前進行檢測,該 條項第1 款第3 小點猶明載:「檢測結果氯離子含量平均值 超過約定標準【如標的物建築完成日期在民國70年1 月1 日 以後87年6 月25日(含當日)以前,約定標準為每立方公尺 0.6 公斤;如為民國87年6 月26日以後,約定標準為每立方 公尺0.3 公斤】,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等內容,有系爭買賣契約在卷可據(見本院卷一第13頁), 益堪認房屋鋼筋混凝土內氯離子含量高低確屬交易上重要之 事項,方須於締約前特別告知說明。準此,房屋內鋼筋混凝 土之氯離子含量過高,自足減損其交易價值,而構成物之瑕



疵,且依通常交易觀念,亦不能認該瑕疵所致價值減少之程 度無關重要甚明。
⑵次CNS 3090第19節對於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規定,係限制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之總含量;該標準 適用於產製及運至工地卸交購方之新拌預拌混凝土,不適用 於硬固混凝土;又國家標準並未規定「海砂屋」之定義等情 ,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3 年5 月9 日經標一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3頁),固可知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未曾就「硬固混凝土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或「海 砂屋」之定義制訂國家標準。然參酌被告提出之臺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技師報明載:「對於『硬固混凝土之水溶性氯離子 含量』標準之制訂,工程界需求已久,不解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為何遲不制訂。因此,工程實務上不得已均暫以國家標準 CNS 3090 A2042(預拌混凝土)第19節(新拌混凝土最大水 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中表10之規定作為參考依據」、「民 國87年6 月25日修訂之CNS 3090 A2042(預拌混凝土)第19 節(新拌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表10則規定鋼 筋混凝土構件之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須 小於0.3kg/m3」等語,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0 年3 月12 日技師報存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1 頁),足見工程實務 上均係援引CNS 3090第19節關於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 含量之限制,作為硬固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是否過高 之參考依據。再考以前述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0點及系 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5 項第1 款第3 小點之內容,佐之鍾美 鳳復證稱:業界會拿CNS 3090作標準;伊知道伊公司就是這 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0 、191 頁背面),猶可認CNS 30 90所定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限制,依通常交易 觀念,應屬得採為判別硬固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是否過高之 標準,復已經從事氯離子檢測實務之實驗單位援用。至鍾美 鳳固另證稱:伊不清楚不同公司是用什麼標準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191 頁背面),惟核鍾美鳳所證前詞,不過僅係表明 其主觀上無法確知其他檢測單位是否採取CNS 3090為參考標 準,不足以此逕推認CNS 3090所定標準值實際上未為硬固混 凝土氯離子檢測實務業界所用,尚難採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 憑據。是被告辯稱:因檢驗報告一、二自系爭房屋中所取樣 品非新拌混凝土,不得適用CNS3090 標準云云,非可憑取。 又被告雖援引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972 號判決所持 見解為佐,惟該案僅為法院基於個案事實所為認定,並非判 例,本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且所涉基礎原因事實與本件亦非 全然相同,自難予以比附援引,併此敘明。




⑶再:
①原告於被告交屋後,曾自行委託台灣檢驗公司及日笙檢測公 司針對系爭房屋5 個取樣點所得混凝土進行硬固混凝土氯離 子含量試驗,據台灣檢驗公司材料及工程實驗室(中壢)、 日笙檢測公司北區實驗室各出具檢驗報告一、二,並均在報 告右上角註記「TAF 」,及載明試驗方法為「AASHTO T260- 97」,而檢驗報告一記載5 個取樣點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分別為每立方公尺6.486 、2.632 、1.614 、2.73 6 、2.262 公斤,報告簽署人為鍾美鳳,檢驗報告二則書明 5 個取樣點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序為每立方公 尺2.369 、1.979 、1.979 、2.216 、1.689 公斤,報告簽 署人為訴外人王迪立。又檢驗報告一、二皆另附具TAF 基金 會之認證證書,分別撰述台灣檢驗公司材料及工程實驗室( 中壢)及日笙檢測公司北區實驗室為經TAF 基金會認證之實 驗室,得以AASHTO T260-97之試驗方法,進行硬固混凝土氯 離子含量試驗,且鍾美鳳王迪立各得為報告簽署人乙節, 有檢驗報告一及所附檢測說明、認證證書、集團介紹等資料 (見本院卷一第129 至133 頁),檢驗報告二及所附取樣照 片、認證證書等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34 至138 頁)在卷可 稽。
②而就檢驗報告一部分:
參諸證人即台灣檢驗公司現場取樣人員張福全到庭結證稱: 伊為德霖技術學院土木工程科系畢業,曾從事電子工程師。 伊從事海砂屋氯離子檢驗現場取樣工作已有2 年多,1 年大 約經手2 、300 件案件。伊有到系爭房屋取樣,經屋主告知 檢測原因後,先核對資料確認為屋主本人,再確認房子取樣 點為公正可以取樣之點。(問:何謂公正可以取樣之點?) 要找樑、柱等主結構,去鑽水泥作取樣,因為樑柱為房子承 載重量之主結構。屋主會跟伊說要測哪裡,伊會再確定是否 為樑柱主結構,再去做取樣動作;如果不是樑柱,伊就不會 取樣,但如果屋主要求追加檢測也是可以;(問:不是樑柱 檢測的話,是否會在報告中另外註明?)會,會註明那是屬 於什麼地方之採樣。伊在取樣時,會畫格局圖,並註明取樣 點在哪裡。本件取樣之第1 個點是房間的樑,第2 個點是房 間的柱,第3 至5 個點都是房間的樑;取樣的5 個點可以確 定都是房屋主結構。伊一開始鑽取時,會用大支鑽頭(直徑 25mm)將表面層油漆去除,再換小支的鑽孔(直徑15mm)取 出約100 公克之混凝土,鑽孔深度包含大、小孔總共約6 公 分,取出之混凝土為粉末狀;取出每個點之混凝土樣品後, 用夾鍊袋封存。伊係依公司選用之SOP 流程取樣,伊知道公



司是用AASHTO方式去做檢驗流程之方式。本院卷一第155 至 157 頁照片所示為伊本人取樣並做記號之點,本院卷一第15 7 頁照片上之人亦係伊本人,所封存之夾鍊袋也如照片所示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5 至188 頁),並當庭提出之委託試 驗申請書及住戶硬固氯離子試驗、輻射偵檢暨顧客同意書存 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00 至201 頁)。衡酌張福全具土木 工程專業學識,且1 年亦經手2 、300 件現場取樣案件,就 取樣位置是否為承載房屋重量之樑柱等主結構,應有相當之 判斷能力,並佐以依上揭取樣照片之內容,顯示張福全之取 樣點確係在系爭房屋之樑、柱等位置,有前開照片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一第155 至156 頁),足見檢驗報告一所測試檢 體之取樣地點,應為系爭房屋之樑、柱等主要結構無疑。被 告雖辯稱:依前載委託試驗申請書之內容,僅可看出房屋配 置之平面規劃;台灣檢驗公司103 年4 月17日函覆本院之說 明文及上開住戶硬固氯離子試驗、輻射偵檢暨顧客同意書亦 僅敘及取樣須為室內之樑、柱或牆,並未說明取樣須為房屋 之主要結構;本院卷一第155 至156 頁照片猶為原告單方面 製作,故均無法辨識檢驗報告一所取樣品是否為系爭房屋之 主要結構云云,並援引台灣檢驗公司103 年4 月17日TW(ME A )-Z000000000 號函文為據(見本院卷一第249 頁)。惟 張福全業就其實際取樣之地點確屬系爭房屋之樑、柱等主要 結構乙節詳證如上,自不因前揭文書或照片有無明載取樣地 點為系爭房屋之「主要結構」等詞,即得逕謂檢驗報告一非 自系爭房屋之主要結構處取樣。被告前揭陳詞,不足採為有 利於其認定之憑據。
再徵之鍾美鳳到庭結證稱:伊為臺北工專2 年制土木工程科 畢業,於79至89年間在中華工程公司擔任土木工程師,90至 93年間在高鐵C215標擔任工程師,94年5 月16日迄今都在台 灣檢驗公司擔任組長做品質文件、氯離子含量檢測;伊之實 驗室有經TAF 認可得做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所以能 夠出具TAF 認可報告,就是報告右上角可以打上TAF 標誌。 檢驗報告一係伊去測試,伊也是合格測試人員及報告簽署人 ,所以伊瞭解製作過程。送樣進來時,要先烘乾,烘至恆質 量,通過50號篩,因為AASHTO有規定要通過50號篩,要混凝 土顆粒大小一樣。然後取兩次樣,每次約3 克,加65ML去離 子水,煮沸5 分鐘,在無氯環境下,靜置24小時後,過濾, 再加甲基橙指示劑,加濃硝酸,使待測液變成粉紅色或紅色 ,再定量到150ML ,再加上雙氧水,預加4ML 的0.01NACL, 用電位滴定儀去做滴定,滴定完後,由電位差最大的改變來 判定是否完成滴定程序。然後把電位差最大改變值代入公式



,就可以計算出氯含量。這樣的測試方法是根據AASHTO T26 0-97年版,選用該測試方法是因委託人在簽訂契約時勾選該 方法;同時還存在ASTMC1218 跟CNS14703等試驗方法,但一 般業界會選用AASHTO T260-97年版;伊等實驗室經TAF 認證 可以以上開三種方式做檢驗方法,就讓客戶選擇。AASHTO可 以假設混凝土單位重是每立方公尺2,323 公斤,而伊等做出 來的實驗結果是以混凝土裡面含多少重量百分比之氯含量方 式呈現,則經換算後即可知每公斤有多少氯含量,就與業界 採用之CNS 3090標準之單位即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每立方公尺 多少公斤相同,可以做比較。伊公司可以做的氯離子含量測 試,即如本院卷一第132 頁所示之3 種測試方法;公司針對 取樣有SOP 標準,也是引申上開3 個規範所製作出來的。伊 每月簽署約30份左右這樣的報告;檢驗報告一係伊簽署認可 ,報告就是1 頁,伊就是簽1 頁;本院卷一第130 至133 頁 是伊公司節錄後發給客人的,給客人的就是這樣一份文件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89 至191 頁),核與前述檢驗報告一及 所附TAF 基金會認證證書記載之內容相符,可知檢驗報告一 係由經TAF 基金會認證得進行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試驗之 實驗室,採用AASHTO T260-97試驗方法,就取樣自系爭房屋 主要結構之5 處混凝土為測試,而試驗人員及報告簽署人鍾 美鳳乃土木相關科系畢業,亦長期從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 測並據TAF 基金會認證得為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試驗之報 告簽署人,復能詳實闡述實驗步驟及過程甚明。 ③另就檢驗報告二部分:
依證人即日笙檢測公司現場取樣人員周義惶到庭結證稱:伊 現從事日笙檢測公司實驗室外務採樣工作,已做了快2 年; 伊經手的案子,都會親自到現場採樣;伊有到系爭房屋採樣 過,報告上應該都會有採樣照片及位置標示。(問:公司量 孔部分通常在哪一位置?)主建物內的樑或柱,取樣盡量不 要有外在因素的影響,一般會建議避開那個地方,例如長期 潮濕、漏水的部分,像是浴室、廚房、外牆等地方。(問: 如果委託人選定地點不是樑柱,會怎樣?)如果委託人選的 點比較有爭議,會請委託人簽名,代表是委託人堅持要在那 裡取樣。委託單上會有註記「此採樣點為客戶指定」,並請 委託人在旁邊簽名。(問:如果是你們公司所取樣主要樑柱 的點,在委託單上會有什麼樣的記載?)不會有特別記載。 有爭議的點,才會請客戶簽名,一般都不會標明。本院卷一 第135 至136 頁照片上之取樣點係伊取樣的,就是客房的樑 ,那是主建物的樑柱。本院卷一第155 至156 頁取樣照片所 示「日1 至日4 」為伊手寫,該等取樣點與檢驗報告二附件



之每一個點均一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5 至256 頁),參 以審繹檢驗報告二後附取樣照片之內容,及日笙檢測公司函 覆之硬固氯離子試驗委託單內容僅書有取樣位置為「客房樑 」,未據特別載明「此採樣點為客戶指定」等詞或經原告另 簽名在後,有上開取樣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35 至136 頁) 、硬固氯離子試驗委託單(見本院卷二第7 頁)附卷足憑, 可見周義惶確係依一般取樣之慣例,在系爭房屋客房樑處進 行取樣,且分別於取樣點標示「日1 」至「日5 」甚明。再 考之張福全前開證詞,及其另結證稱:伊去的時候,就有看 到取樣過的痕跡,屋主提及之前已經有請人檢測過了,所以 伊就在之前取樣過的地方再取樣一次。屋主要伊再確認之前 取樣的點是否為公正的點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5 頁背面) ,佐以依上揭本院卷一第155 至156 頁取樣照片,可知張福 全係在標註為「日1 」、「日3 」、「日4 」、「日5 」之 取樣點旁另為取樣,則由張福全取樣地點為系爭房屋之主要 結構一節,益徵檢驗報告二之「日1 」、「日3 」、「日4 」、「日5 」等4 處取樣點,確同屬系爭房屋之主要結構。 至周義惶固另證稱:本件取樣點是委託人選的,伊等只是建 議;取樣點只要是主建物內樑柱就可以,不會去判斷是主要 樑柱或是次要樑柱,伊亦不清楚樑柱有無區分主要或次要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257 頁)。惟綜核周義惶前開證述之情節 ,足認委託人雖得選擇取樣位置,然仍應符合主建物內之樑 或柱此一標準,否則即屬爭議位置而應於委託書上特別標註 ,本件既未經在上揭硬固氯離子試驗委託單中別為註記,可 信無論該取樣點為何人所擇取,均無礙於其客觀上係屬系爭 房屋主要結構之判斷,且復不因周義惶主觀上是否明悉建物 主要樑柱與次要樑柱間之區別而異。被告辯稱依周義惶前述 證詞,無法判斷檢驗報告二之取樣點是否為系爭房屋之主要 結構云云,為無可取。
考以證人即日笙檢測公司試驗人員李塏婕原名李佩璇)到 庭結證稱:伊在日笙檢測公司工作近5 年,工作內容就是測 驗氯離子檢測的樣品;伊有在公司裡受過從事氯離子測驗的 訓練,相關知識是從日笙檢測公司習得。(問:日笙檢測公 司有無受過認證?)有TAF 的LOGO,就是每次認證一個項目 時,TAF 就會有老師來看伊等的流程,還有理論之類的,看 可不可以,如果可以就會給伊等TAF 證照,公司也會有TAF 的證書,就是可以做檢測的項目。(問:公司針對氯離子檢 測部分,有得到TAF 什麼樣的認證?)報告上面就有TAF 的 LOGO。伊有看過檢驗報告二,實驗是誰做的要看當時的實驗 表。公司有經過TAF 認證,是依據AASHTO T260 規範進行氯



離子含量試驗。公司另外還會有一個工作說明書,內容為實 驗流程,就是根據受認證的AASHTO T260 擬出工作說明書流 程。如果是伊做氯離子檢測實驗,每一樣品都會測兩次,然 後公司有規定同一樣品差值不能超過0.0048;伊等做出來的 都不會超過0.0048,因為伊等會再重複確定。(問:最後如 何得出氯離子含量數值?)會有機器測試。測試完,就會有 結果值出來。機器做出來數值單位是百分比。AASHTO T260 規範內容有寫假設混凝土單位是2,323 ,但單位是什麼單位 ,伊現在不能確定,要看規範上面。伊做完實驗,會給驗算 的人算,算完才會給報告簽署人審核資料有無錯誤,然後再 算一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7 頁背面至259 頁),亦與前 述檢驗報告二及所附TAF 基金會認證證書記載之內容相合。 而檢驗報告二確經李塏婕依日笙檢測公司制訂之工作說明書 進行測試,並由訴外人陳雲貞加以驗算一事,復有日笙檢測 公司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試驗(電位滴定數值紀錄表)( 見本院卷二第8 至14頁)、工作說明書(見本院卷一第267 頁、卷二第17至21頁)存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是足 見檢驗報告二亦係由經TAF 基金會認證得進行硬固混凝土氯 離子含量試驗之日笙檢測公司北區實驗室,採用AASHTO T26 0 試驗方法,就取樣自系爭房屋主要結構之混凝土為測試, 而試驗人員李塏婕既曾就氯離子含量試驗接受訓練並長期從 事檢測,自應具相當之智識經驗,且其猶係遵照日笙檢測公 司依AASHTO T260 制訂之工作說明書進行實驗,並據驗算人 驗算後,始將報告交由據TAF 基金會認證得為硬固混凝土氯 離子含量試驗之報告簽署人王迪立簽署至灼。
④準諸上情,並佐之本件尚乏積極事證證明台灣檢驗公司及日 笙檢測公司之前開取樣、測試方式有何不合常規之情事,堪 認檢驗報告一、二雖非由經法院囑託或兩造合意選任之鑑定 機關所為,且未據被告參與取樣、送檢過程,惟該報告既均 係經TAF 基金會認證之實驗室按受核可之試驗方法作成,取 樣、試驗過程亦無何瑕疵可指,供檢測之樣品復有多數而非 僅單一,則所載內容應屬信實可採。被告泛謂因檢驗報告一 、二皆非由法院囑託或兩造合意選任之鑑定機關所為,被告 亦未參與取樣、送檢過程,故檢驗報告一、二不足證明系爭 房屋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云云,然未具體指摘並舉證證 明上開檢驗過程有何瑕疵之處,其空言抗辯,尚非可採。至 被告援引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1 號判決所持 見解為佐,惟該判決所涉基礎原因事實與本件並不相同,無 從攀援。是以,可信系爭房屋主要結構之硬固混凝土中氯離 子含量,即如檢驗報告一、二前載內容所示,且核已高於CN



S 3090所定標準值達5 倍甚至20倍以上無疑。 ⑤被告雖辯稱:檢驗報告一、二未載明試驗人員資格、實驗室 有無經認證、測試者是否具一定學經歷,試驗報告頁數及試 驗方法之記載亦不完整,復無鑑定人之資訊云云。惟檢驗報 告一、二均已明載試驗方法為「AASHTO T260 」及報告簽署 人為何人,報告右上角亦皆註記有「TAF 」之標記,檢驗報 告本身復僅有1 頁而無缺頁之可能,顯無被告所指前開情事 ,況上揭各項猶已據鍾美鳳李塏婕結證綦詳,無可質疑之 處。被告執此為由辯稱檢驗報告一、二為不可採,實屬無據 。
⑷又:
①依周嶙到庭另結證稱:系爭估價報告書係伊製作。原告原本 有附檢驗報告二,後來伊也有去現場看,有看到海砂屋狀況 ,例如所附照片所示,屋頂及鋼筋外露,水泥塊掉下來,現 場的確是海砂屋所顯示出來的狀況,所以依據伊看到的及資 料,伊認為這是海砂屋;伊所謂的海砂屋是指混凝土水溶性 氯離子含量超過CNS 3090標準,因為氯離子含量過高造成混 凝土凝固沒有那麼強,就是大家俗稱的海砂屋;氯離子含量 過高是比較專業的陳述,海砂屋是比較通俗的說法,一般人 民不見得會知道專業用語,所以才用海砂屋跟當事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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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笙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