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2年度,36號
SLDV,102,簡,36,201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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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林陳美月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惠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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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