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林陳美月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惠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