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喻台生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蔡碧雰 邱忠治 陳約成 劉蔡勝士 劉韋廷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複代理人 劉庭伃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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