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18號
SLDV,101,重訴,218,2014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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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李吉福 
訴訟代理人 張獻文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詹石輝 
      詹貴  
      李詹年子
      詹陳甘 
      詹麗月 
      詹石順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石發 
被   告 詹麗雲 
      詹石國 
      詹麗祝即松島麗子
      詹美香 
      詹游肅 
      詹明珠 
      詹明瑛 
      詹石錦 
      詹石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就原告聲請假執行及
被告詹石輝詹貴聲請免為假執行部分,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為被告詹石輝詹貴李詹年子詹陳甘詹麗月詹石順詹石發詹麗雲詹石國詹麗祝詹美香詹游肅詹明珠詹明瑛詹石錦詹石安各以附表三『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詹石輝詹貴李詹年子詹陳甘詹麗月詹石順詹石發詹麗雲詹石國詹麗祝詹美香詹游肅詹明珠詹明瑛詹石錦詹石安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詹石輝詹貴如各以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及第六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於訴訟中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二第321 頁),被告詹石 輝、詹貴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本院卷二第336 頁)。惟本院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判決,未就此部分聲 明為准否之裁判,揆諸首開法律規定,自得由本院依職權以 判決補充之。茲審酌原告及被告詹石輝詹貴所為假執行及 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於主文第二項命被告詹石輝詹貴、李 詹年子、詹陳甘詹麗月詹石順詹石發詹麗雲、詹石 國、詹麗祝詹美香詹游肅詹明珠詹明瑛詹石錦詹石安給付之範圍內,均符合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其 依據,自應駁回。又按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 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 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 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 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此種判決必待確定後始生擬制債務人 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判決尚未確定前,無由聲請宣告假 執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詹石輝詹貴李詹年子詹陳甘詹麗月詹石順詹石發詹麗雲詹石國詹麗祝、詹 美香、詹游肅詹明珠詹明瑛詹石錦詹石安移轉臺北 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個 別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登記予原告部分,係命被告詹石輝、詹 貴、李詹年子詹陳甘詹麗月詹石順詹石發詹麗雲詹石國詹麗祝詹美香詹游肅詹明珠詹明瑛、詹 石錦詹石安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依前揭說明 ,須判決確定時方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如准許宣告假執行, 將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而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應 不得准許之。從而,關於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於法無 據,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
┌─┬────┬──────┐
│編│被告 │原告應供擔保│
│號│ │金額 │
├─┼────┼──────┤
│1 │詹石輝 │21,120 │
├─┼────┼──────┤
│2 │詹貴 │21,120 │
├─┼────┼──────┤
│3 │李詹年子│21,120 │
├─┼────┼──────┤
│4 │詹陳甘 │2,640 │
├─┼────┼──────┤
│5 │詹麗月 │2,640 │
├─┼────┼──────┤
│6 │詹石發 │2,640 │
├─┼────┼──────┤
│7 │詹石順 │2,640 │
├─┼────┼──────┤
│8 │詹麗雲 │2,640 │
├─┼────┼──────┤
│9 │詹石國 │2,640 │
├─┼────┼──────┤
│10│詹麗祝即│2,640 │
│ │松島麗子│ │
├─┼────┼──────┤
│11│詹美香 │2,640 │
├─┼────┼──────┤
│12│詹游肅 │4,224 │
├─┼────┼──────┤
│13│詹明珠 │4,224 │
├─┼────┼──────┤
│14│詹明瑛 │4,224 │
├─┼────┼──────┤
│15│詹石錦 │4,224 │
├─┼────┼──────┤
│16│詹石安 │4,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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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