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信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12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8,500 元(計算式:1,418,
500 元+540,000 元=1,958,500 元),應徵第二審、第三審裁
判費均為30,606元,上訴人前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尚
欠第二審裁判費8,019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共計
38,625元(計算式:8,019 元+30,606元=38,6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