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35號
SLDM,103,附民,135,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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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周玉海
被   告 王凱崴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237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凱崴所涉刑事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03 年7 月 29日辯論終結,原告周玉海於同年8 月5 日始具狀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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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