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223號
SLDM,103,聲,1223,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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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登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
第30號),聲請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叁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甚明。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02 年12 月11日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報告被告 許登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03 年6 月30日釋放出所, 惟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328公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爰依 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 度毒聲字第8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 年6 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 之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供參,足以認定。 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 包(驗餘淨重0.4328公克),經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後,結 果確檢出Methamphetamine 成分乙情,有該中心102 年12月 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證(見毒 偵卷第60頁),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 禁物,應依首開法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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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