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2號
KLDV,103,除,32,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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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隱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 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民國102年11月1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 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2年11月12日刊登在太平洋日 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3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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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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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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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朝樑 │基隆一信│102年12月23日 │31,5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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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