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9號
KLDV,103,除,29,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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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民國(下同)103年3月28日大業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30日屆滿(期間末 日原為103年6月2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 次日即3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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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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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本 票 號 碼 │
│ │ │ │ (民國) │ (民國)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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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三伯 │97年6月12日 │97年8月30日 │371,780元 │CH448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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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王三伯 │98年2月6日 │98年3月30日 │231,483元 │CH448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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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