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48號
KLDV,103,訴,348,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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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黃建芳
      黃麗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叁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定有明文。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黃建芳與被告黃麗 分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6年11月14 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無效。㈡被告黃麗分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11月14日以買賣 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 建芳所有。」,原告所得受之利益,乃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 格,而原告陳報系爭不動產每坪約新臺幣(下同)50,750元 ,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92,513元(計 算式:33.35坪×50,750元=1,692,5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備位聲明請求:「㈠被告黃建芳與被告黃麗分就系爭 不動產於96年11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黃麗分就 系爭不動產於96年11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建芳所有。」,原告所得 受之利益,為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64,655元(參照最高法院9 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原告因「備位聲明」所得受之 利益,係於「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金 額」兩者中,擇其價額較低者定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即 264,655元計算。又原告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並為先、備位聲明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92,51 3元。
三、另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92,5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8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2,870元,原告應再 補繳14,96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4,96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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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3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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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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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段 │ │ 483 │建│675.49 │ 80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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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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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1 │新北市瑞芳區瑞│4層樓 │1 層:92.36 │平台:17.89 │全部 │
│ │ │芳段483地號 │加強鋼│合計:92.36 │ │ │
│ │ │--------------│筋混凝│ │ │ │
│ │ │新北市瑞芳區逢│土造 │ │ │ │
│ │ │甲路288號1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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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