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柯宗龍
被 告 林錦雲(原名林家儀、林錦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錦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