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國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凡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學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里區○○○○○000 ○○○○○
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3日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85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3,856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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