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行使親權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90號
KLDV,103,家親聲,90,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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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徐玉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永欽間聲請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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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