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5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朱佑勳
朱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業與被告合意約定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第18條所載內容即明,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朱佑勳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期間,邀同被 告朱惠鈴(即朱佑勳之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 借據,申請就學貸款5 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3,47 0 元;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 計算(102 年12月11日當時,係週年利率1.83% ),倘借款 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03 年5 月12日),改按 原告借款利率加碼1%計算利息(即改按2.83% 計算利息), 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應按上 開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乃被告朱佑勳竟未依約攤還本 息,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 償。而被告朱惠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朱佑勳就上開
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之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利率資料、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 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 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 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 1 項亦有明定;第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 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 元,加計原告因被告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而支出之登報費用100 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2,750 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五、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 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 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
│編號│貸放日期(民國)│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期 間 │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 │ (民國) │ │ (民國) │ │
├──┼───────┼─────┼────────┼────┼────────┼────┤
│ ① │ 99年11月29日 │ 48,694元 │自102 年12月11日│ 1.83% │自103 年1 月12日│0.183% │
│ │ │ │至103 年5 月11日│ │至103 年5 月11日│ │
│ │ │ ├────────┼────┼────────┼────┤
│ │ │ │自103 年5 月12日│ 2.83% │自103 年5 月12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7 月11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7 月12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② │100 年4 月19日│ 48,694元 │自102 年12月11日│ 1.83% │自103 年1 月12日│0.183% │
│ │ │ │至103 年5 月11日│ │至103 年5 月11日│ │
│ │ │ ├────────┼────┼────────┼────┤
│ │ │ │自103 年5 月12日│ 2.83% │自103 年5 月12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7 月11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7 月12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③ │100 年11月16日│ 48,694元 │自102 年12月11日│ 1.83% │自103 年1 月12日│0.183% │
│ │ │ │至103 年5 月11日│ │至103 年5 月11日│ │
│ │ │ ├────────┼────┼────────┼────┤
│ │ │ │自103 年5 月12日│ 2.83% │自103 年5 月12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7 月11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7 月12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④ │101 年4 月27日│ 48,694元 │自102 年12月11日│ 1.83% │自103 年1 月12日│0.183% │
│ │ │ │至103 年5 月11日│ │至103 年5 月11日│ │
│ │ │ ├────────┼────┼────────┼────┤
│ │ │ │自103 年5 月12日│ 2.83% │自103 年5 月12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7 月11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7 月12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⑤ │101 年11月23日│ 48,694元 │自102 年12月11日│ 1.83% │自103 年1 月12日│0.183% │
│ │ │ │至103 年5 月11日│ │至103 年5 月11日│ │
│ │ │ ├────────┼────┼────────┼────┤
│ │ │ │自103 年5 月12日│ 2.83% │自103 年5 月12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7 月11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7 月12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