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戚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
│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 息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
│ ① │ 49,273元 │ 48,414元 │自94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0% │
├──┼─────┼─────┼─────────────┼────┤
│ ② │ 29,972元 │ 29,972元 │自94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5%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