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3年度,20號
KLDV,103,司養聲,20,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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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豫銓
代 理 人 王永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王豫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養父王既富(男,民國前4年11月2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65年9月17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 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 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 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豫銓為收養人王既富之養子。 因養父已於民國65年9月17日亡故,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 ,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 與收養人王既富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王豫銓前與王既富成立收養關係,而王既 富業已死亡,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又聲請人具狀 陳稱其與養父王既富已40、50年不相往來,亦未繼承收養人 王既富任何財產,並有基隆市安樂區地政事務所基安地所一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 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王既富既已死亡,且本件終止收 養亦查無聲請人繼承其養父之遺產及其他顯失公平之處,從 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王既富之收養關係,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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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