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20號
KLDV,103,司促,7820,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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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貴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7年5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7年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6,513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貴卿 54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1191│0000000000│07月 14日  │      │       │
│  │元  │101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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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