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48號
KLDV,103,司促,7248,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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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侯茂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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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