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04號
KLDV,103,司促,7204,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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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廖宥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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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