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燕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約定自101年05月28日起至106年5月
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8月06日止累計350,574
元未給付,其中345,627元為本金、4,947元為利息,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於10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
自100年11月16日起至103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3年8月06日止累計26,144元未給付,其中25,734元
為本金、1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3年7月20日止累計56,736元未給付,其
中54,008元為消費款、2,228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燕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345627│ │8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燕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7%│
│ │25734 │ │8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燕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26061 │ │7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燕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7947 │ │7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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