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082號
KLDV,103,司促,7082,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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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游鈞富
      林麗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壹佰壹拾
  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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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