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游鈞富
林麗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壹佰壹拾
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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