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土坂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志偉
債 務 人 朱英傑
陳千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仟參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貸款本金餘額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