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939號
KLDV,103,司促,6939,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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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債 務 人 杜新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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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