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承翰
鄭卉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承翰(原名林意儒)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鄭卉喻(原名鄭月娥、林鄭月娥)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240,011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承翰(原名林意儒)於民國103年3月1日起,
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27,178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
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鄭卉喻(原
名鄭月娥、林鄭月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89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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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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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承翰、鄭│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122450│卉喻 │2月01日起 │5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5月1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承翰、鄭│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104728│卉喻 │2月01日起 │5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5月1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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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承翰、鄭│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2450│卉喻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承翰、鄭│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4728│卉喻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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