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460號
KLDV,103,司促,6460,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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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君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4(下同)年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63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5年0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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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