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華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3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982元,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08231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