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399號
KLDV,103,司促,6399,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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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華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3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982元,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08231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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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陞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