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仁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被 告 袁杰
被 告 况凱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昱仁、袁杰、况凱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