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827號
PCDV,90,訴,827,2001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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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
  原   告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和裕
  被   告 品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被   告 永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 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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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