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3年度,29號
KLDM,103,交訴,29,2014080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萬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萬富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