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3號
CYDV,103,重訴,83,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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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陳華欣即鑫泰企業社
被   告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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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