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周振興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亮 周昭釧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程幻弟原 告 周昭彰 周昭弘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顯乙 周松齡 周松潔 周水發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信雄 周辰雄 周斌彥 周俊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懿文原 告 周士勳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上二十八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被 告 周嘉男 周嘉祥 周銘炫 周芬華 周芬瑾 周鍾鏞 周芬珏 周宏達 周宏昌 周豐鈞 周豐田 周梅瓔 周芬瑩 周玉英 周炳宏 周志隆 周彥宏 周雨田 周義雄 周炎生 周建君 周俊良兼上二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正山被 告 周鍾武 周鍾祥 周柯麗姝 周林秀鳳 周輝雄 周群喜 周旺 周均同 周澤志 周峻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七二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起訴主張祭祀公業周茂康 由周茂康之子6房共同設立,惟第4房派下員周鍾武等人委託 代書蔡正山向嘉義縣大林鎮公所申報祭祀公業周茂康,竟只 列第 4房後代為祭祀公業周茂康之派下員,致嘉義縣大林鎮 ○○○段○○○段 00地號土地之土地徵收補償款均由第4房 後代領取,顯有侵害原告即第 2、3、5房後代之權利,故起 訴請求返還4分之1(原告主張第1、6房已絕後)之徵收補償 款。又被告周輝雄另向鎮公所申報之派下全員系統表擅改周 家世代系統圖中部分派下員應列位置,故原告於另案起訴請 求確認第1房、第6房所列派下員之派下權不存在,經本院10 3 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已提起上訴。則 祭祀公業周茂康之派下為6房或4房將影響原告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數額,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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