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7號
CYDV,103,重訴,27,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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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周振興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亮
      周昭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幻弟
原   告 周昭彰
      周昭弘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顯乙
      周松齡
      周松潔
      周水發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信雄
      周辰雄
      周斌彥
      周俊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懿文
原   告 周士勳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
上二十八人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周嘉男
      周嘉祥
      周銘炫
      周芬華
      周芬瑾
      周鍾鏞
      周芬珏
      周宏達
      周宏昌
      周豐鈞
      周豐田
      周梅瓔
      周芬瑩
      周玉英
      周炳宏
      周志隆
      周彥宏
      周雨田
      周義雄
      周炎生
      周建君
      周俊良
兼上二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正山
被   告 周鍾武
      周鍾祥
      周柯麗姝
      周林秀鳳
      周輝雄
      周群喜
      周旺
      周均同
      周澤志
      周峻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七二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起訴主張祭祀公業周茂康 由周茂康之子6房共同設立,惟第4房派下員周鍾武等人委託 代書蔡正山嘉義縣大林鎮公所申報祭祀公業周茂康,竟只



列第 4房後代為祭祀公業周茂康之派下員,致嘉義縣大林鎮 ○○○段○○○段 00地號土地之土地徵收補償款均由第4房 後代領取,顯有侵害原告即第 2、3、5房後代之權利,故起 訴請求返還4分之1(原告主張第1、6房已絕後)之徵收補償 款。又被告周輝雄另向鎮公所申報之派下全員系統表擅改周 家世代系統圖中部分派下員應列位置,故原告於另案起訴請 求確認第1房、第6房所列派下員之派下權不存在,經本院10 3 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已提起上訴。則 祭祀公業周茂康之派下為6房或4房將影響原告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數額,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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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