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鄰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84號
CYDV,103,補,284,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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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王道寺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鄭佳弘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   告 曾其誠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著有規
定。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則依前開說明,應以165萬
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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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