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52號
CYDV,103,補,252,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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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創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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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