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蕭清坤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呂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 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 7日內,將債 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 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 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 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 1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務人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 、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 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 權人已於 103年8月6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 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 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
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 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錦清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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