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61號
CYDV,103,司促,8361,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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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
債 權 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宗翰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 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債權人以書面說明或補 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 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 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宗翰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 所提之借據顯示,係債務人劉宗翰與第三人劉俊佑簡傳昇 、王政輝、周程琳等5人共同借款850萬元,債務人劉宗翰與 第三人並未於借據上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本 件應非連帶債務,且債務人劉宗翰係分別向債權人及第三人 黎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亦非僅向債權人借款。故本院於民 國103年7月28日、8月19日命債權人於補正通知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具狀說明債務人劉宗翰係向債權人及第三人黎岡股份 有限公司「各借款多少」及提出請求債務人劉宗翰給付全部 借款金額之法律上依據,並釋明借款人共5人,何以借據上 僅3人簽名,該補正通知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8月21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103年8月25 日具狀說明債務人劉宗翰為主要借款人,因其避不見面,故 本件僅就債務人劉宗翰為請求。惟並未針對前開疑義為說明 或提出可供本院審酌之相關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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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黎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