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詠砂石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2,212,751 元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212,75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4,
4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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