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97號
CYDM,103,附民,197,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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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陳森德
被   告 洪佳君
被   告 謝仟儀
被   告 連夢筑
被   告 羅喬偉
被   告 蔡玉貞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3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
洪佳君、被告謝仟儀,被告連夢筑、被告羅喬偉及被告蔡玉貞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游思庭、被告羅芳怡
分另以判決駁回、被告林雅玲部分原告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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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