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84號
CYDM,103,訴,284,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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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羿鈞
指定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3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羿鈞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羈押強制處分之要件中,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 ,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 57號、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羈押之目的, 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刑事執行保 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參照)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亦明,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 必要,法院當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而為目的性裁 量。
二、查被告黃羿鈞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 103年6月6日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矢口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 殺人未遂犯行,然本院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業據證人洪宗仁黃國賓歐宗旻證述明確,且有被害人洪坤銘之診斷證明 書、現場圖、現場照片在卷可查。被告涉刑法第271條第3項 、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其於本院偵查羈押庭訊 問中自承無固定居所,四處跟朋友借地方住,又其所涉犯為 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一般不堪受罰之人性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衡酌其他替代方式,現階段均 難以達成保全審判之目的,自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故被告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於103年6月6日裁定應予 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認非得僅以高 額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干預權利侵害較輕微之手段,達確保被 告將來審判、執行之進行,認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繼續存在 ,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9月6日起, 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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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