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柏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柏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呂柏陽(原名呂進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4年4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25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