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11號
CYDM,103,聲,811,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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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中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 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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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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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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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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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04月28日 │102年0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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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995號 │第553號、9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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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347號 │ 102年度訴字第715號 │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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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08月30日 │10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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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347號 │ 102年度訴字第715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102年09月26日 │103年01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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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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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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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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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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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07月10日 │102年06月07日22時25分 │
│ │ │採尿前當日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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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3號、950號 │6013號、102年度偵緝字 │
│ │ │第268、269號、102年度 │
│ │ │毒偵字第1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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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15號 │103年度訴字第192號 │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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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12月27日 │103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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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15號 │103年度訴字第192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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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01月17日 │103年0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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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3之罪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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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