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安豐
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64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田安豐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田安豐原為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浩然堂製藥廠 」之負責人,其明知浩然堂製藥廠已於民國95年5 月18日辦 理歇業,並於97年12月12日經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登記,另其 於同址所經營之「浩然堂藥品本舖」(登記營業地址設於嘉 義市○區○○○路000 號),僅為「藥物販賣業」,並非核 准之「藥物製造業者」,亦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製造藥 品,及擅自製造之藥品,屬於偽藥,不得販賣。又明知如附 表一「內外包裝所記載之製造藥廠」所示之製造藥廠等文字 依習慣係足以表示委託上開製造藥廠製造藥品用意證明之準 私文書,及如附表一「內外包裝所記載之許可字號」所示之 許可字號等文字依習慣係足以表示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 藥品用意證明之準特種文書。竟於「浩然堂製藥廠」廢止登 記後,基於製造、販賣偽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陸續製造如附表一所示種類之偽藥, 並於製造後,未經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山公司) 、永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勝公司)之同意,而不得 使用其等藥廠名稱,仍由不知情之印刷人員分別於內、外包 裝印製標示如附表一「內外包裝所記載之製造藥廠」欄所示 之藥廠名稱,用以顯示如附表一所示種類之偽藥,均係合法 藥廠所受託製造之藥品。又利用不知情之印刷人員於內、外 包裝印製標示如附表一「內外包裝所記載之許可字號」欄所 示之許可字號,用以顯示如附表一所示種類之偽藥,均係合 法許可製造之藥品,進而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而行使上開 內外包裝之準私文書、準特種文書。嗣於102 年7 月11日, 苗栗縣衛生局稽查人員,在苗栗縣卓蘭鎮○○路00○0 號「 信東藥局」,購得附表一編號02所示種類之「雙麟胃散」偽 藥後,遂函請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轉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於102 年9 月25日上午11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上址搜索,並扣得田安豐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田安豐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偵卷第8 至10、75至79頁、本院智訴7 號卷第23頁背面至第 24頁、本院智簡卷第14至15頁、本院智訴9 號卷第16頁背面 、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並有本院102年聲搜字第934號搜 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2年9月4日嘉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 號函、102年8月19日嘉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嘉義縣 衛生局102年8月27日嘉衛藥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苗栗縣 政府衛生局102年7月11日苗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查 現場紀錄表、嘉義縣衛生局訪談調查紀錄表、藥政工作稽查 現場紀錄表、永勝公司基本資料、雙麟胃散傳真訂單、藥品 基本資料、許可證、現場照片56張、託運單、價目表、責付 保管單、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檢查現場紀錄表(見警卷第8 至 21、23至56、59至71頁)、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2 年11月6 日嘉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表一所示藥品許可證明 細表、許可證查詢詳細資料、浩然堂製藥廠基本資料、浩然 堂藥品本舖基本資料(見偵卷第53至70頁)、如附表一所示 藥品許可證影本及影本背面(見本院智訴7號卷第28-1 頁至 第41頁背面、本院智簡卷第26頁)等在卷可參。又如附表一 所示之偽藥,內、外包裝之記載亦據本院當庭勘驗無誤,有 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考(見本院智訴9 號卷第24、29頁)。 此外,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商品外包裝上,除印製商標、記載藥物名稱標籤外,若並 有商品條碼,以及獲核准製造之廠商之名稱,即係以文字、 符號,表示係該廠商或其授權製造之廠商所製造之某類商品 ,非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及藥事法第86條第1 項冒用藥物 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應係刑法第220 條之
準文書,若有偽造,即應論以刑法第220 條、第210 條之偽 造準私文書罪(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4號判決 意旨可參)。又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 、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 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 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3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如於偽藥 包裝上,印製藥品許可證字號,此部分依習慣足以表示係經 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藥品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規定之準特種文書。是核被告田安豐所為,分別係犯 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2 條之行使 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及 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印刷人 員印製如附表一所示種類偽藥之內、外包裝,以遂行偽造準 私文書、準特種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然被告上開偽造準 私文書、準特種文書後復均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製造如附表一 所示種類偽藥之目的,在於出售牟利,是其製造之初即具有 販賣意圖,其販賣之低度行為自均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亦不另論罪。另被告以1 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準特種文書罪、製造偽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檢察官起訴意旨雖 未就被告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準特種文書犯行部分提起 公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製造 偽藥犯行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 罪之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 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 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 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 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 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 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被告多次製造偽藥進而販賣予他人,均係基於1 個製造 偽藥進而販賣以營利之犯意,而於密接之時、地內反覆所為 ,於行為概念上,均應認屬包括1 罪,而均僅論以1 罪。 ㈡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高雄醫學院藥學系畢業
,目前擔任藥局藥師,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5 萬元,因 為伊的專長是在天然藥方面,所以沒有跟一般診所來合作開 藥,就是單純的經營藥局。父親過世,母親已經92歲,丈母 娘80歲,已婚,太太沒有工作在讀書,有3 個小孩,小孩都 已經成年,都可以自給自足,伊需要扶養母親、丈母娘,沒 有其他人需要扶養等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身為藥局 負責人,明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方可製造、販賣經核 准之藥物,然竟為獲取不法利益,而偽造他人藥廠名義、行 政院衛生署許可證,並進而製造、販賣偽藥之犯罪動機、目 的。惟衡諸其獲利尚屬有限,被告係因國內法規之故,無法 繼續委託大藥廠製造上開藥品,所製造藥品之藥方均係其父 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及被告於偵審期間坦認犯行,犯後態度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考量被告僅因一時思慮未純,致罹刑典 ,且被告獲利非鉅,經此偵查及審理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對 被告併為緩刑2 年之諭知,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 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 元,以勵自新。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 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前揭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㈣按查獲之偽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沒入並銷 燬者,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 偽藥,均經扣案,顯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且既屬偽藥 ,即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為供上開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均無 證據顯示與被告上開犯行有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均併敘 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經本院認定之製造偽藥犯行過程 中,明知如附表一編號01、03至12所示之「雙麟風濕痠痛丸 」等藥品為「浩然堂藥品本舖」向主管機關申請委由德山公 司製造;另如附表一編號02、13所示之「雙麟胃散」、「雙 麟軍力丸」為「浩然堂製藥廠」向主管機關申請委由德山公 司製造,未經德山公司、永勝公司授權同意,不得擅用或冒 用德山公司、永勝公司之標籤,詎其竟基於冒用他人藥物之 標籤、販賣冒用他人藥物之標籤之犯意,製造如附表一所示
種類之偽藥後,於附表一編號02所示之「雙麟胃散」包裝盒 上標示許可證字號為「衛署藥製字第3779號」(即製造廠為 「德山公司」),內包裝上標示製造廠為「永勝公司」而販 售之。因認被告另涉犯藥事法第86條第1 項之擅用或冒用他 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罪嫌、同法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擅 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就被告有罪 未達無庸置疑之地步,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均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 年臺上字第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釋之至明,復為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所明定。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相 關函文及上開扣案物品為其主要論據。惟查,如附表一所示 種類之藥品,均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展延迄103 年或104 年 ,且其時浩然堂製藥廠負責人亦經變更為被告之名義,均有 上開藥品許可證、上開藥品許可證明細表附卷足稽。是如附 表一所示種類之藥品,如經合法程序製造,所有權應歸屬於 被告,德山公司、永勝公司,僅係被告透過合法程序委託製 造之藥廠,並非因此即由德山公司、永勝公司取得藥品所有 權。故此即與藥事法第86條第1 、2 項所指之「他人藥物」 有間。檢察官此部分應屬誤會,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 訴意旨認此部分犯嫌與上開本院經認定有罪之製造偽藥犯行 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 罪關係(因起訴書犯罪事 實之記載,並未敘明基於各別犯意,且係1 行為之記載方式 ,檢察官爰當庭更正),本院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1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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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偽藥名稱 │數量(瓶)│內外包裝所記載│內外包裝所記載之許可字號 │原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之│
│ │ │ │之製造藥廠 │ │許可字號(卷別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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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雙麟風濕痠痛丸 │3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內衛成製字第3657號 │內衛成製字第3657號(本│
│ │ │ │內包裝:無記載│內包裝:內衛成製字第3657號 │院智訴7號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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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雙麟胃散 │3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成製字第013091號│衛署成製字第013091號(│
│ │ │ │內包裝:德山 │內包裝:衛署成製字第3779號 │本院智訴7號卷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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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雙麟加味調經丸 │1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成製字第3874號 │衛署成製字第3874號(本│
│ │ │ │內包裝:永勝 │內包裝:衛署成製字第3874號 │院智訴7號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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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雙麟加味愈帶丸 │5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成製字第3656號 │衛署成製字第3656號(本│
│ │ │ │內包裝:無記載│內包裝:衛署成製字第3570號 │院智訴7號卷第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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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雙麟達胃強散 │4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藥製字第028529號│衛署藥製字第028529號(│
│ │ │ │內包裝:永勝 │內包裝:衛署藥製字第028529號│本院智訴7號卷第30頁) │
├──┼──────────┼─────┼───────┼──────────────┼───────────┤
│06 │雙麟七厘大力散 │4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藥製字第27820號 │衛署藥製字第27820號( │
│ │ │ │內包裝:永勝 │內包裝:衛署藥製字第27820號 │本院智訴7號卷第31頁) │
├──┼──────────┼─────┼───────┼──────────────┼───────────┤
│07 │雙麟保精丸 │2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成製字第008373號│衛署成製字第008373號(│
│ │ │ │內包裝:永勝 │內包裝:衛署成製字第008373號│本院智訴7號卷第33頁) │
├──┼──────────┼─────┼───────┼──────────────┼───────────┤
│08 │雙麟止嗽散 │4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藥製字第028527號│衛署藥製字第028527號(│
│ │ │ │內包裝:無記載│內包裝:無記載 │本院智訴7號卷字第28-1 │
│ │ │ │ │ │頁) │
├──┼──────────┼─────┼───────┼──────────────┼───────────┤
│09 │雙麟去傷散 │3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藥製字第027819號│衛署藥製字第027819號(│
│ │ │ │內包裝:德山 │內包裝:衛署藥製字第027819號│本院智訴7號卷第32頁) │
├──┼──────────┼─────┼───────┼──────────────┼───────────┤
│10 │雙麟龍膽瀉肝丸 │2 │外包裝:無記載│外包裝:無記載 │衛署成製字第2694號(本│
│ │ │ │內包裝:永勝 │內包裝:衛署成製字第2694號 │院智訴7號卷第36頁) │
├──┼──────────┼─────┼───────┼──────────────┼───────────┤
│11 │雙麟鼻快通丸 │2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成製字第013338號│衛署成製字第013338號(│
│ │ │ │內包裝:永勝 │內包裝:衛署成製字第013338號│本院智訴7號卷第34頁) │
├──┼──────────┼─────┼───────┼──────────────┼───────────┤
│12 │雙麟眼科視力丸 │4 │外包裝:德山 │外包裝:衛署成製字第012998號│衛署成製字第012998號(│
│ │ │ │內包裝:永勝 │內包裝:衛署成製字第012998號│本院智訴7號卷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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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雙麟軍力丸 │1 │外包裝:浩然堂│外包裝:內衛成製字第3781號 │內衛成製字第3781號(本│
│ │ │ │內包裝:德山 │內包裝:內衛成製字第3781號 │院智訴7號卷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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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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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其餘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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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雙麟止咳散外包裝盒 │5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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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雙麟風濕痠痛丸外包裝盒 │2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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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雙麟保精丸外包裝盒 │5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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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雙麟七厘大力散外包裝盒 │6個 │ │
├──┼──────────────┼───┼───────┤
│05 │雙麟加味調經丸外包裝盒 │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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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浩然堂胃散外包裝盒 │13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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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雙麟加味愈帶丸外包裝盒 │5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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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雙麟眼科視力丸外包裝盒 │4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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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雙麟龍膽瀉肝丸外包裝盒 │3個 │ │
├──┼──────────────┼───┼───────┤
│10 │雙麟鼻快通丸外包裝盒 │7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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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軍力丸外包裝盒 │160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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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雙麟胃散外包裝盒 │134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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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雙麟去傷散外包裝盒 │60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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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雙麟七厘大力散仿單 │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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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雙麟去傷散說明書 │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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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浩然堂胃散說明書 │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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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標籤紙 │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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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期打印機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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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出貨簿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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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託運單 │9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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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批發零售價目表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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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攪拌機 │2臺 │責付予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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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拌勻機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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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空藥瓶 │1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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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外包裝盒 │15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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