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3年度,1075號
CYDM,103,嘉簡,1075,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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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4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郁惠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嘉義市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本1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 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係以行為人已具營 利之目的而有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而引誘、容 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不以實際得利為必要。又該條所稱 「媒介」,指居間介紹,使人因其介紹牽線而與他人為性交 、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則係指供給性交、猥褻之場所 而言,是本案被告圖為牟利,在其所經營之「尹君理髮廳」 內容留、媒介賣淫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行為,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被告媒 介女子在店內為猥褻之行為,係於媒介後,進而容留女子與 他人為猥褻之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黃郁惠曾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20日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所犯本件妨害 風化之罪,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本屬不該,兼衡其行為之手 段、藉此謀取不法利益之犯罪動機及目的,及犯後於警詢時 供認:小姐從事半套性交易後伊收取費用新臺幣(下同) 300元,於偵查時改稱:小姐向客人收1,000元,她要給伊 300元,小姐在樓上做什麼事情伊不清楚等語(見警卷第3頁 ;偵卷第13頁),警詢時供承從事服務業,貧寒之家庭經濟 狀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 )、喪偶(見偵卷第8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錄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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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