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張珊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英
原 告 張翔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被 告 郭佳倫
廖丸惠
江淑華
蔡昀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