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1號
NTDV,103,除,41,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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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朱美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五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 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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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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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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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秋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3年2月28日 │20,000元 │AA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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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許文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3年2月30日 │19,300元 │AE0000000 │ │
│ │ │司 中興新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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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