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粘聰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江青子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
494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㈡請補繳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
148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㈢請補繳相對人江青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