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67號
NTDV,103,司拍,67,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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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粘聰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江青子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
   494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㈡請補繳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
   148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㈢請補繳相對人江青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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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